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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勇:建立中国民运组织的“程序”、“合法性”、“代表性”和“名义”等问题

正义党                        

最近,看到网上王希哲与赵昕就徐文立出面组建“中国民主党流亡党部”的问题发生争论,其中一个焦点问题是关于“程序与合法”的问题。我没有时间把所有的争论文章都仔细读一遍,因此只谈我对这方面问题的有关看法。

首先,建立一个民运组织,发起筹备的总是有“第一个人”。

这“第一个人”,可以就只有他一个人起草好一切需要的纲领和章程,然后他开始吸收成员,凡是愿意加入的成员,首要条件就是接受了这些纲领和章程。

接受纲领和章程的人,就是表示愿意遵守这个组织的“内部规则”。不接受的,就不能加入,或者不会加入。那些希望加入这个组织之后去改变纲领章程的人,要看这“第一个人”所制定的章程,也就是这个组织的“内部规则”有怎样的余地允许改变。极端地说,如果这个“第一个人”起草制定“内部规则”不留下其他人能够去改变的余地,或者干脆明文规定只有他一个人有修改的权力,任何人都可以批评这个人,任何人都可以批评这个组织,但批评应该不包括“程序和合法”的问题,除非这个人或者这个组织中所做的事情不符合本身的“内部规则”,那么批评“程序与合法”才是有依据的,否则就没有依据。

大部分民运组织的建立,往往不是“第一个人”就制定好了纲领和章程,而是寻找了一些人先进行“筹备”。“筹备”过程中,涉及的内容可以非常多,也可以非常简单。但是,无论“筹备”过程多么复杂,有多少人参加了“筹备”,凡是参与“筹备”过程的人,实际上就是将来要正式成立的民运组织的“第一群人”,这与上面说的“第一个人”是性质相同的。这一群人,可以有广泛的代表性,也可以没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在“筹备”过程中制定一套规则,凡是愿意加入的就去参加,凡是不愿意加入的就不去参加,任何人都可以批评,任何人都可以批评这些人制定的规则,但是要批评“程序与合法”问题,批评的依据应该是这些“第一群人”所制定的规则本身,凡是符合已经制定了的规则本身的行为,就不存在“程序与合法”性的问题。

当然,建立一个民运组织,为了广泛地吸引支持者和参与者,这个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往往给规则的修改留下余地,刚才说的那种极端的例子并不符合一个民运组织广泛地吸引支持者和参与者。但是,只有这样的“第一个人”或者“第一群人”来制定最初的规则,今后的组织发展和变化,也必是从这个规则开始的。

但是,这里必须指出一个问题,在中国,或者以在中国的名义建立民运组织,有关的章程,也就是内部“法律规则”,无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来谈是否合法,也不存在用他国家的法律来谈是否合法。一切有关“合法”和“程序”的规则问题,一开始都是,也只能是建立在“第一群人”相互之间的约定上。当这个组织宣布扩大吸收成员的时候,如果约定已经形成,那么就没有讨论余地,同意的和愿意遵守的就参加,如果要修改约定,要看原始的约定是怎么修改的。不谈原始约定而要求改变规则,那就是谈对这个组织的颠覆问题,这是另一回事。

原始的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关键是有了“第一群人”的同意和愿意遵守,这“第一群人”有权制定原始的约定规则,宣布组织“成立”或者开始“筹备”,等等。

如果这个组织宣布“成立”或者“筹备”之后,关于改变规则的约定说的是只有“理事会”才有权,那么就只有“理事会”才有权,要改变这一点,只有在“理事会”中才能进行,一般成员无权,不是成员当然更无权。如果这个组织关于改变规则的约定说的是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权,那么就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权,要改变这一点,只有在“代表大会”中才能进行。

于是,问题来了。

有的民运组织,宣布成立的时候,或者宣布成立后很长时间,没有制定过一个完整明确的规则或可行的规则(如“中国民主党”名义下的各个组织),或根本没有一个完整的章程(如中国民主正义党),但这不等于说这些组织的“第一群人”之间没有相互同意并且愿意遵守的约定。这种情况的存在往往是因为这些组织当时建立的时候是在中国大陆,或者说往往是因为这些组织不是一个纯粹的海外组织。

如果是一个纯粹的海外组织,则可以按照海外组织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和习惯制定出有关的规则来,但是对于一个在中国大陆建立的组织,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和程序当然不适用,就连召开类似“筹备会”、“理事会”和“代表大会”也是不可能的,如果隐蔽地开了一个这样的会,也很难按照民主程序的原则说有机会给组织成员提供充分的和公平的讨论与表达机会,“代表性”根本无法按照民主的原则来谈。

在国内建立的这类民运组织,谁冲出来,谁名字响亮,谁被大家注意了,谁就比较有“代表性”,这是从政治影响的层面来说的“代表性”,这不是一个在民主程序和规则中的“代表性”问题,因为按照民主程序和规则所需要的类似“充分表达”,“充分讨论”,“选举”等,在中国大陆不可能做到,即使努力去做也无法做到“公正”和“公平”。

然而,作为“第一群人”来说,如果他们之间的“约定”中承认了谁在他们这个特定组织的“代表性”,那么这种代表性,就这个组织的规则,也就是他们之间的约定而言,就是“合法”的,没有什么程序问题。经过一段时间,这个组织还的人(有些过去参与约定的人可能已经不在这个组织了,有些是新的人但同意这样的约定进来了),即使他们重新制定新的约定,大家都同意,这个组织继续存在下去,也没有“程序与合法”的问题。

举一个例子说,原来有7个人约定,规定这个组织不吸收女性成员。后来,7个人还剩下3个,另外进了4个新成员。现在这7个新成员都同意吸收女性成员了,那就是这个组织的新的规则。如果7个中间有3个不同意吸收新的成员,关键看原来的约定是怎么讲的,如果“少数服从多数”规定按照过半数就成立,那么新的约定就可以开始吸引女性成员,如果“少数服从多数”规定要过2/3才成立,那么新的约定就不可以开始吸引女性成员,如果原来的约定根本不允许修改,除非7个人都同意要进行“改革”--而这实际上是“不合法”了--如果顺利通过,严格的意义上这是组织重新建立,虽然组织结构和人员并没有变化。

其实,除非纯粹海外的民运组织或者机构,如学自联,《北京之春》,二十一世纪基金会,等等,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能借助所在地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的规则之外,诸如中国民主正义党,中国民主党,中国工党,由于不是纯粹的海外的组织,许多规则只能是组织内部人员之间的“约定”,而且大部分情况下,组织内部的程序问题,尤其是“代表性”问题,无法获得所在地的司法程序来强制。

我个人的看法是,类似正义党或民主党这样的海外组织,目的和功能是为国内正义党或民主党组织服务的功能机构,严格地说,无论我们是否宣布“成立”,实际上都没有“成立”,实际上我们都在“筹备”,我们都在为将来中共开放党禁之后的“第一次代表大会”或者“成立大会”进行“筹备”。我否定在中共开放党禁之前在中国就能够召开秘密的“第一次代表大会”或者“成立大会”,那样的“大会”不可能做到刚才说过的成员要有“充分的表达和讨论”(应该还是“公开的”),“代表”的选择也无法做到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毕竟我们说的是要建立一个“民主政党”,而不是一个“革命党”,我们不可能象共产党那样秘密召开“代表大会”就算有了“代表性”。

既然如此,我们现在正义党或者民主党在海外的组织机构,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国内的正在为将来的“成立”和“第一次代表大会”的成员服务的,也在为将来在中国去“成立”和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进行“准备”的。这应该是我们这些所谓“反对党”在海外建立组织的目的和功能。

我们为了上述的目的和功能,我们说我们在海外建立组织和机构,我们在海外发展成员,等等,实际上我们并非在海外建立一个“政党”。在正义党,我们否定需要吸收“普通成员”,我们认为正义党根据自己在海外建立组织的目的和功能,我们只需要那些能够为完成“服务”和“准备”功能起直接作用的“工作人员”,当然我们把这些“工作人员”简单地称作“党员”。基于这样想法,正义党的主力成员集中在美国纽约和附近地区,正义党没有打算在全世界更多的地方建立机构和分支机构。正义党不打算为了影响全世界西方国家的对华或对台的外交政策而到处建立分部。我们不把自己当作是在海外的政治活动组织,我们也不把自己当作是一个海外的“流亡政党”,我们只认为我们是一个为国内提供服务和为将来作准备的“机构”,不管我们现在的名称怎么叫,从理论意义上说,正义党没有“成立”,正义党还在“筹备”,在美国没有“中国民主正义党”,只有“中国民主正义党海外服务机构”。

徐文立出面成立“中国民主党流亡党部”,无论是不是顺着“联合总部”沿袭下来,都可以算作是成立一个新的组织,发挥新的功能,为国内中国民主党继续“筹备”提供服务,也为中国民主党今后在中国“成立”(符合一个民主政党“成立”的要素的“成立”)或“第一次代表大会”继续“准备”。按照这样的讲法,从“约定”和“规则”上讲,徐文立宣布成立“中国民主党流亡党部”和王军宣布成立“中国民主党世界同盟”并没有任何区别。有区别的是,徐文立的政治影响力远远大于王军,但王军也不是没有机会在政治影响力上超过徐文立,这样的事情可能不会发生,但我的意思是说:无论谁宣布“成立”什么,以什么名义,是不是用了“整体的名义”,可以讨论,可以批评,但没有必要计较,关键要看谁在今后能够起什么作用,能够作出什么成绩来。其实,谁的影响力大,谁能够被更多的人所接受,谁能够得到更广泛的认同,谁就站得住脚,关于使用“名义”是个无关紧要的事情,在这之前,多少人使用了“中国民主党”这个名义?又有多少人已经消失或根本没有政治影响力呢?谢万军不还在叫“中国民主党总部”吗?批评过了,人家不改,再批评就多余了。

开个玩笑,如果明天王有才宣布成立一个“中国民主党小卖部”,这个“小卖部”要和“流亡党部”竞争政治影响力的话,依靠的是什么?是组织名称或“名义”吗?是“程序”和“合法性”吗?是“代表性”吗?有什么规定?依据是什么?依据只能是建立起来的组织内部的约定,不是这个组织内部的对有关的约定无权,而组织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管不着。

中国民主运动组织,尤其象中国民主党,中国民主正义党这样组织,很象是美国西部早期开发时的状况--一群人自己制定自己的规则,建立社区,大家遵守。谁在一个社区犯规,谁就是死。不想遵守的,找下一个开垦地的社区去,或者自己找一些人去建立新的开垦地建立新的社区。

跑前面的选手把心用在如何绊别人一脚,有竞争力的则想到把那些可能使绊子的甩得远一点,这样就绊不到自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