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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立“起草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书小组”的通知(1999/2/22)

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

  关于筹立“起草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书小组”的通知

  (联总文5号)

  各党部:

  现转发北京党部高洪明同志撰写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的
建议”并即日决定筹备建立联合总部“起草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书
小组”(以下简称“起草修宪建议小组”)起草修宪小组暂定由高洪
明同志为召集人。各党部推荐1- 2人参加起草修宪小组,请在4月
1日前将推荐名单报到高洪明同志处(010- 85983077),
小组名单保密。争取年底,即本世纪末,我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修宪建议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最重要的调节手段。修宪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民主党党员都应该像高洪明同志那样“位卑
未敢忘忧国”,去研究如何根据中国现状的发展修宪。这也是我们进
行民主斗争的过程,也是我们研究现状,研究法律的学习过程。合法
地完成现行宪法的合乎中国民主进程的重大修改将是我国政治体制改
革胜利的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标志,我党愿和中国其他政治党派为此奋
斗。

  1999年2月26日

  关于修改宪法部分重大内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我以一个中国公民
的名义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重大内容的建议。

  一、宪法序言中政党式的用语,特别是突出中国共产党的用语应
当删除。

  二、宪法第一章中政党式的用语也应删除。

  三、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
律的特权”修改为:“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
律的特权”。

  四、宪法第六条增加“一切公有制企业事业组织的劳动者都有权
依法获得公有制资产”一款为该条第三款。

  五、宪法第十条增加“农村长住居民有权依法获得土地所有权”
一款为该条第三款。

  六、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国家化”一
款为该条第一款。

  七、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得到实现”一款为该条的第四款。

  八、宪法第七十九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兼任全国一切武
装力量统帅即全国国防委员会主席”一款为该条第四款。

  九、宪法第三章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修改为:“全国国防
委员会”,该节中凡“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词均修改为:“全国国防
委员会”。

  十、宪法第九十四条增加“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全国
国防委员会事务”一款为该条第二款。

  十一、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修改为:“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政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十二、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修改为:“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政党、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程序提出宪
法修正草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

  中国公民高洪明

  1999年2月22日